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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危害性”逐出刑法学领域,而代之以“法益侵害性”的理论主张,近些年在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所干预的只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定义,指明了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将“法益侵害”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优越性:规范性、实体性、专属性。{3}笔者以为,“法益侵害说”并非完美无缺,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其充作“犯罪本质”的科学性令人怀疑。
首先,刑法法益的范围不具有确定性。学者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发难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超规范的解释,并不具备基本的规范质量。它只是对犯罪的政治或者社会定义的否定评价。它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4}毋庸讳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确存在着论者所指出的某些弊端,但问题是“法益侵害说”存在着同样的弊端,这根源于刑法法益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质言之,法益范围的不确定性同样具有破坏国家法治、侵犯人权保障之虞。
理论研究表明,刑法法益是从刑法规范中去寻找还是从规范之外去寻找,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如果从刑法规范之中寻求刑法法益的范围,这有违确立刑法法益的初衷。这是因为,德国学者将“法益”(Gut)引入刑法学时,“目的是为了找到一个‘自然的’、独立于实证法之外的犯罪定义”。{5}而在刑法规范之外去寻求刑法法益的范围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有人尝试提出了“先于法律的”法益概念,将法益定义为生命自身产生的“人类利益”,这显然是以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为依据的,但它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哪些利益才能受到刑法的保护。{6}国外法益理论的最新进展是从宪法之中寻求根据的。{7}但是,这样做同样会引起人们的质疑:宪法性法益如此广泛,要想以维护宪法性法益为限来制约国家的刑罚权,实在有幻想之虞;另一方面,尽管宪法调整的范围广泛,但其保护的对象不可能包括所有社会意义重大的利益,对那些不属宪法调整但社会意义重大的利益,不能排除用刑法保护的可能性。{8}
进一步考察,在国外刑法理论中,“法益侵害说”也难以全面担当诠释犯罪本质的重任。例如,“法益侵害说”对诸如侮辱尸体、虐待动物、重婚等为数众多的可罚性根据,就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以致出现了其他违法性理论。正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所揭示的那样:“与‘法益侵害说’不同,现实中所主张的法规违反说的实质性特色在于,将违反法规范的内容理解为违反道义秩序、违反文化规范、没有社会相当性等。即违法性的实质是根据道义秩序或社会相当性来决定的。”{9}这番话道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完全凭借侵害法益是不能对犯罪本质进行全面说明的。
其次,在我国提倡“法益侵害说”并无实质意义。法益侵害说的兴起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它对欧美国家废除宗教犯罪、伦理犯罪具有积极的历史推动作用。众所周知,在欧美各国,由于__伦理观的影响,在刑法中规定了许多以宗教观念或一般伦理观念为背景的犯罪,如自杀、卖淫、同性恋、兽奸、堕胎、亵渎神灵等方面的犯罪。这些犯罪的设置是专门用以保护宗教或道德方面的利益的。由于战后民主、个体主义观念的勃兴,人们迫切需要摆脱宗教伦理犯罪观的束缚。因此,倡导只有实际侵害或威胁到了具体的生活利益(主要是指个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法益侵害说”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由于受__的影响甚小,刑法中体现宗教、伦理精神的犯罪无从见到。所以,在我国几乎不存在通过“法益侵害说”对某些犯罪加以排除的必要性。
最后,“法益侵害说”难以驾驭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范畴。比如,法益的规范性、价值中立性决定“法益侵害说”不能反映犯罪的政治性与伦理性。再如,法益的纯客观性决定“法益侵害说”不能其充当罪刑均衡的尺度,无以体现“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基本原理。
(三)“犯罪本质二元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应涵括在犯罪本质之中,与社会危害性相并列,共同构成犯罪的本质。论者提出:“重新解释犯罪本质,承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无论在刑事领域的理论上,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0}陈兴良教授则站在刑法学体系、罪刑关系的高度对这种观点作了进一步阐述,具体阐明了人身危险性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的积极影响。{11}但在笔者看来,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犯罪本质的观点并不可取。
首先,人身危险性难以在刑事立法领域,即犯罪化以及刑罚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人身危险性所反映的是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它是一种极具个体色彩的东西。而刑事立法工作具有抽象化、类型化的基本属性,这些属性决定了立法者最多只能考虑某类人的犯罪可能性而不可能去考虑个体的犯罪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的。刑事立法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哪些行为应当科处刑罚以及如何处罚。因此,立法工作是无须考虑个体的犯罪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的。另外,刑事立法所规制的对象或者说它所面对的是抽象的人,并非有血有肉的人类个体,这就决定了立法者是无法预见到个体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概而言之,将人身危险性纳入刑事立法视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其次,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有扭曲定罪量刑活动的可能。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意味着人身危险性将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发挥作用,意味着人身危险性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然而,人身危险性作为一种犯罪可能性,它并不具有像社会危害性那样存在着现实性因而容易掌握的特质。我们只有通过预测的方法才能知其所以然。不无遗憾的是,依据目前的人类认知能力,我们无法为人身危险性的预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科学可行的预测方法。所以,在人类对人身危险性的认识还处于一种“必然王国”的状态下,将其理解为犯罪的本质之一,难免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与偏差,存在侵犯被告人人权的危险。
再次,将人身危险性纳入犯罪的本质特征并无法律根据。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意味着人身危险性将成为定罪量刑的考虑因素。但这种理解并无法律依据。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学和刑法学均予承认的术语,是近些年来较受关注的话题。可以说,目前,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论著,无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注着人身危险性问题。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必然引起刑事立法的高度重视。寻遍整个刑法典,我们都无从找到“人身危险性”或与之相类似的字眼。有的学者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就表明了,刑罚的裁量,除了考虑罪行外,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笔者以为,这里的“刑事责任”既不能被解释为“人身危险性”,也不能被解释为主观归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一词的理解应紧密结合《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进行。“犯罪和刑事责任”通过对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影响罪行轻重的主要情节。这些情节包括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也就是说,立法者在“犯罪和刑事责任”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其实就是影响罪行轻重的各种情节。虽然立法者在这里并没有详尽地规定影响罪行轻重的情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刑事责任”理解为影响罪行轻重的情节。所以说,《刑法》第5条要求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既要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还要考虑影响罪行轻重的各种情节,但无需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有不少学者认为自首、立功的规定说明了《刑法》允许人身危险性对刑罚的适用产生影响。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解并不准确,说自首犯、立功犯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只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都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犯、立功犯从宽处罚的根本理由在于其他功利考虑,如节省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发现破案线索等。还有学者认为,《刑法》第12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之规定体现了人身危险性对刑罚的影响。比如有人认为“刑法第61条规定的情节应包括体现主观恶性(论者视野中的主观恶性就是人身危险性—笔者注)的罪前、罪后情节”。{12}在笔者看来,这是论者一厢情愿的解释。我们知道,《刑法》第61条是对1979年《刑法》第57条的移植。所以只需回顾一下1979年《刑法》起草史,便可以清楚地发现论者的解释具有不当性。1979年《刑法》草案第33稿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的条文中,在“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句话之后,还有“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程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是要求量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但后来通过的1979年《刑法》第57条最终没有这一规定。质言之,1979年《刑法》以及现行《刑法》均不承认人身危险性是量刑中的一个因素。
最后,将人身危险性排除在犯罪本质特征之外并不会导致刑法理论的“脱节”。持犯罪本质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如果不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与社会危害性相并列的基本特征,那么我国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与刑罚论体系就会产生刑法理论中的“脱节”。论者进一步指出,如果在“犯罪论”中将犯罪本质仅仅理解为社会危害性,那么就无法在“刑罚论”中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为了消除我国“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脱节,有必要确认犯罪行为人方面的特点(即人身危险性),并将有关特点看作是犯罪的基本特征。{13}
笔者以为,将犯罪本质仅仅理解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妨碍我们将刑罚目的理解为预防犯罪。虽然犯罪本质与刑罚目的是两种不同事物,前者解决的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主观愿望的问题。但“社会危害性”还是能够成为“犯罪论”与“刑罚论”之联系纽带的,因为它既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责任的大小,又规定着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之主观愿望(预防犯罪)的正当性及可行性。#p#副标题#e#
二、“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再论证
在我国刑法学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辩护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息过。这些辩护大都强调社会危害性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强大的指导作用。{14}论者的上述辩护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的认识。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辩护仅仅立足于刑事法律论域,似乎不够全面、深刻。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应当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探讨犯罪本质应当立足于社会领域,不能将犯罪的法律属性当作犯罪本质来对待。
在现实社会生活与学术研究中,评价犯罪的主体是多元的,所以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也必然是多元的。只是人们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对犯罪进行评价而已。但是,对犯罪的法律之外的评价,不仅存在而且很多,例如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评价等等。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在法律层面上认识犯罪的本质。从认识论上看,作为认识“对象”的某事物的本质,在不同的“论域”是不同的,或者说对象所在领域不同,它的本质也就不同。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某种事物的本质“是什么”,取决于它所在的领域。实际上,“犯罪本质是什么”这一“天问”般的问题同样在不同的“论域”内会有不同的解读。譬如,在社会学这一“论域”内,犯罪本质被理解为“社会危害性”,它是从社会角度观察问题而得出的结论。在宗教学领域内,犯罪本质则往往被理解为“亵渎神灵”。
犯罪的本质在不同论域内是不同的。然而,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犯罪的本质可以是多元的。有学者认为犯罪本质可以是多元的。{15}这个立论可能来自对“本质多等级论”的误解。列宁说过:“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6}“本质是一种多等级的构成物,它表现着现实的复杂的层次结构。”{17}然而,此处“本质多等级论”只是告诉人们,人类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要坚持辩证观点,注意不断深化,不能停留于某个阶段。所以,我们不要将“本质多等级论”理解为事物不同论域本质的简单相加。事实上,如果一个事物同时具有多种不同的本质,那么很难想象这个具体的事物到底是什么样子。如果认识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本质,那么该认识对象肯定是多种不同的事物。
犯罪本质一元论要求人们打破不同论域之间的有关犯罪本质的认识壁垒,去寻求这些领域所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如此一来,要想准确地讨论犯罪的本质,首要地是明确哪个“论域”对犯罪本质的评价最为根本或者说最具有决定意义。在笔者看来,在讨论犯罪本质的所有论域内,“社会论域”应是最为根本的。
根据社会学原理,法律仅仅是社会层次中的一个下位层次,即法律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小系统,社会上的犯罪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客观事实,而法律论域内的犯罪则是小系统中的规范事实,客观事实则成为规范事实的源泉。因此,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后者具有决定性,“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8}一言以蔽之,研究法律现象如果脱离了社会,游离于社会学基本原理之外,我们就不能获得完整的知识,毕竟法律应当回应社会。
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既然是社会论域内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刑法界域内的犯罪行为必然打有“社会危害性”的烙印。进而言之,在社会论域里,犯罪是刑法的存在前提。没有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就不会有刑法的问世。诚如学者所言,“从社会论域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至于何种性质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用何种性质的法律去禁止,就留给立法者以立法来确定了。这是在人类对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有了性质上的深入认识之后的事情”。{19}简言之,社会论域内所揭示的犯罪本质对所涉社会危害性的一切法律论域都是适用的。据此,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经得住推敲的结论。
如上所述,将犯罪本质理解为“社会危害性”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将“社会危害性”说成是犯罪的本质势必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不仅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一般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也不可否认地同样具有。那么,如何借助“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区分开来呢?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有学者提出应将犯罪本质界定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马克昌教授便明确指出:“只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同时,认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犯罪观的。”{20}这样理解犯罪本质的确有利于犯罪行为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划分。但是,这种理解不符合质量互变规律。根据质量互变规律,量的多少是不能成为决定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之本质的。如果硬说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也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量,就突破一定的度因而发生了质的变化。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质变后的东西还能被称作“社会危害性”吗?如果被称作社会危害性,实际上就否认了质变;如果是非社会危害性的东西,就无法将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可见,将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是不够稳妥的。问题的症结在于,该观点让犯罪本质承载了它所不该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将犯罪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区分开来,这只在刑法学上具有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借助于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将犯罪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划清界限。这是因为,在逻辑学上,作为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才具有区别不同事物、不同范畴的基本功能;在逻辑学上,“概念是事物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统一体。概念的普遍性是概括了一类事物的共同性,但同时也包含特殊性、个别性。特殊性是标志差异的,但它也是具有普遍性和个别性的特殊性;个别性是标志着个体对象,但这个个体对象的个别性,也包含着其所属的种和类的特殊性和普遍性”。{21}由此,概念虽然要体现事物的本质属性,但并非仅限于此,尤其是某本质属性并不为该事物所独有的情况下。进言之,我们不仅借助于犯罪的本质还应当借助于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将犯罪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区分开来。#p#副标题#e#
三、对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再认识
“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使得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成为犯罪本质论的重要内容。但对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系统研究却极为少见;偶有研究,其结论也难以为笔者所赞同。笔者试图在这方面予以探讨。
(一)“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有机结合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22}在此,马克思主义明确告诉我们,犯罪是“个人”与“统治关系”的一种极端对峙。那么犯罪是如何对现行统治关系进行反抗的?该问题的解决应当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谈起。就人的意义而言,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首先,社会构成了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规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现实本质。就人的生存条件来说,劳动过程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就人的本质来说,人总是社会的存在物,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人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不仅整个人类如此,个人也不例外。个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个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23}
其次,个人不是社会的消极产物,而是社会的积极主体。离开了现实具体的个人,社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内容和意义。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的个人。马克思历来反对把社会看作是脱离人而存在的抽象物,认为社会不过是人的“一定的……存在方式”;“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本身”。而上层建筑则是人们的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的总和。因此,所谓社会,不过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4}由此可见,历史唯物主义决不能被理解为无视个体发展的社会本位主义。在马克思那里,个体的地位与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观对我们深入思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既然尊重个体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意,那么我们在分析犯罪行为特别是在分析有受害个体(刑事被害人)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个体(刑事被害人)权益与意志。换而言之,虽然马克思主义犯罪观所确认的犯罪本质是对国家及社会的危害,但任何犯罪的危害总要落实在相应的被害人身上才能得以体现和说明,这是其应有之意。申言之,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我们应当注意纠正传统的泛国家主义的不良倾向。在泛国家主义阴霾下,具体个体不自觉地成为国家的附庸品,失去了自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表现在刑事制度中,就是推行国家惩罚和报复主义,国家包办一切,无视犯罪被害人应该作为主体的诉讼地位,从而剥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观要求我们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秩序本身。个体独立性是相对的,它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存在。所以,犯罪对受害个体(刑事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就是对其所处社会的整体的侵害,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直接侵害个人的犯罪最终也是间接地侵害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故,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做到个体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事实上,个体的存在与社会秩序休戚相关,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个人自由难以保证。这是因为,人是自由的,但从存在性质来看,人却是一个非自足的系统,它始终处于不足和匾乏状态。只有同周围的他物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多种内容的交换,人才能维持系统的平衡,从而使自身得以存在和发展。质言之,追求秩序的稳定是出于维护和发展个体权益自由的初衷。所以,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关注社会秩序具有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意蕴,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对马克思主义有关个人与社会辩证关系的理解,我们在对犯罪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时则要注意结构性与主次性的结合。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结构性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内容是多维的,它包含着个体侵害与社会侵害两个方面。进言之,社会危害性既包括犯罪行为对个体被害人显现出的危害性,也包括犯罪人的行为对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这种影响会造成社会心理的不安全感与憎恶,从而威胁社会的安定秩序。
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主次性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并不是对构成评价对象的各要素“一视同仁”,而是要在各要素中分出主项和次项。在划分出主项与次项之后,皆以主项为主要指标而以次项为参考指标。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一种特殊的纠纷,它多少都会涉及到国家秩序和公共利益。由此,刑事案件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种纠纷:国家和被告人之间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侵害程度的纠纷;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以及侵害程度的纠纷。其中,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影响不大。对这样犯罪的评价应当侧重于被害人个体权利损害程度,突出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国家、社会的矛盾处于主导地位。对这样犯罪的评价应当侧重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维护,突出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有机结合
传统刑法理论在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只是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并将该损害的表现形式理解为现实与可能危害、物质与精神损害。{25}
上述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社会危害性的丰富内涵,同时能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提供依据。但是,上述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揭示仅仅停留于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上,似乎还不足以穷尽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在笔者看来,犯罪社会危害性固然主要表现为“犯中”,即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犯后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些“犯后因素”表现为“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人为减少犯罪损害所作的主、客观努力及其认罪态度”。
我们之所以将“犯后因素”即“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人为减少犯罪损害所作的主、客观努力及其认罪态度”纳入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视野,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犯罪决定刑罚,刑罚量取决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这是罪刑关系的基本要义之所在。正因如此,立法者在为犯罪配置刑罚时要做到刑罚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然而,立法者在为犯罪配置刑罚时决不只是考虑“犯中因素”,还要考虑某些“犯后因素”。这可以借助于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一系列从宽处罚裁量情节上得以验证。质言之,立法者视野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结合。其二,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原理。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首创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分析原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犯罪的损害或称犯罪的社会成本,它随着犯罪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二是逮捕、定罪与处罚的交易成本,即国家惩罚犯罪时在警察、法庭、审理、监狱等事项中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这部分支出总体而言可以称为惩罚成本。{26}可见,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将某些“犯后因素”纳入其中。
(三)“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应忽视“治安形势”、“民愤”等外部因素的考量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刑罚轻重的选择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这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决定的。
首先,治安形势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对此,黑格尔早有论述:“同一种犯罪,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形势下,会表现出不同的严重性。在稳定的社会中,犯罪就获得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的地位,往往被看作是犯罪者个人自然冲动的产物,因而对社会犯罪危害性感觉往往也就比较轻微,那么,对犯罪的处罚也就必须按照这种微弱程度来衡定。相反,如果社会自身还是动荡不安,就必须通过刑罚来树立榜样,因为刑罚本身是反对犯罪的榜样。这种情况下,犯罪的危害性就会比较严重,那么,对犯罪的处罚也就严厉一些。因此,同一种犯罪在不同情况下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27}
其次,“民愤是一种集体意识,是犯罪在公民社会中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它征表的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冲动。民愤是一种可表达出来的,可为人感知的浮出水面的报应诉求。在相当程度上,民愤与报应是同一的。可以认为,民愤天然是一种报应,它与报应互为一体。考虑民愤是为了实现报应的要求”。{28}可以说,民愤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民愤的强烈说明犯罪对人们的社会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进而说明了犯罪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多层次的因果现象,考察某种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要考察其所触犯的法律,还要考察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最后,将民愤作为征表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因素,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要考虑两类因素,一类因素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另一类因素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该说,第一类因素的性质和范围是明确的,但对第二类因素的范围和性质的理解存在不少分歧。笔者的理解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为狭义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因素,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素则包括犯罪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它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因素。这两类因素统一于社会危害性,共同决定着对犯罪人的刑罚适用量。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7、158页。 {2}参见马荣春、周建达:《为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辩证》,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193页。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4}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5}[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6}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7}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8}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6页。 {9}[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版,第54页。 {10}刘勇:《犯罪基本特征新论》,载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改革与法制建设—北京大学九十周年校庆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11}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190页。 {1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13}参见刘勇:《犯罪基本特征新论》,载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改革与法制建设—北京大学九十周年校庆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14}参见刘艳红:《社会危害性之辩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李立众:《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 {15}参见刘艳红:《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6}《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8页。 {17}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292页。 {19}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0}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1}《逻辑学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1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 {25}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26}[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9、70页。 {2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8、229页。 {28}刘忠:《民愤:躁狂与断裂—一种刑事法治立场的叙事》,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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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经建立了从税务会计目标开始,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方法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思考
不同的国家根据其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环境的不同,会采取不同的会计模式。目前结合各国税法的具体情况,学者们一般将税务会计的模式分为三类:
(一)以英美税务会计模式为代表的“财税分离”型。
美、英两国的经济体制是一个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证券市场发展完善,政府基本上不干预经济生活,而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确定的财务报表只能满足股东的需要却不能满足税法和政府的需要,因此税务会计便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在这一模式下,财务会计是完全独立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而是按照其建立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其优点在于可以为不同的信息需求者提供所需的信息,财务会计为投资者服务、税务会计为纳税人服务。但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的,因而企业应当根据不同需求者编制不同的报表,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二)以法德税务会计模式为代表的“财税统一”型。
法、德两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的市场经济,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股份制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和政府投资,因而股东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往往与政府相一致,因此没有必要分开编制报表。该模式是以税收为导向,而财务会计只是从属于税务会计,税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中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有着直接的影响。此模式的纳税申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保持一致,无需再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应税利润。由于此模式是以政府为导向,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使用过程中,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既是信息的使用者也是利益的获得者。如此一来,企业无须另外的核算体系来调整会计利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但该模式会使企业的自主权大大受到限制并且不利于国际交往。
(三)以日本税务会计模式为代表的“财税混合”型。
日本是一个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在经济活动中有着较大的影响。该模式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即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财务报表中的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从而再进行纳税申报。也就是说项目的调整必须以税法为准绳。这种模式相对前两种模式实用性较强,但同时会增加纳税人的成本。
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各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尽相同,鉴于以上三种税务会计模式,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虽然各学者对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经济活动中还存在政府的干预,英美的财税分离模式并不是最理想的选择。大多数支持财税分离的学者,其主要出发点还是为了顺应国际发展,逐步与国际趋同。我国的现行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还有政府干预,因而我国目前应选择混合模式并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的改革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从长远来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亦是必然趋势。
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经建立了从税务会计目标开始,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方法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本文借鉴美国税务会计理论框架,并结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初步讨论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框架。
(一)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起点,其总体目标是遵守税收法规,具体来讲就是向信息使用者(税务机关、投资人以及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在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使其使用者能够更好地进行税收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其中,企业管理当局是税务会计信息的供应方,而税务机关、投资人以及债权人是税务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在这场经济活动中管理当局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着博弈。例如,管理当局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可以提供真实或不真实的税务信息,而税务机关作为监管机构有监管与不监管的选择,只有双方达到平衡状态,即在不违反税法的状态下,尽可能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从而完成税务会计的目标。
(二)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1.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主体应该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其涉及的内容只能是该主体的税务信息,而不能是其他主体的信息。税务会计主体不应当包括纳税主体中的自然人,例如,集团公司中只有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才是税务会计主体;再如,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则税务会计主体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则是个人。
2.货币时间价值。相同数额的一笔资金,在不同的时点有着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资金会发生增值,这就是时间价值。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对纳税事项的确认时点有差异,因而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个暂时性差异来完成纳税筹划。
3.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例如,采用收付实现制时,企业发生的一次性的资产租金支出,按照税法的要求不能将其一次性扣除,而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摊;采用权责发生制时,企业取得的一次性的资产租金收入,按照税法的要求,应将其收入全部作为当期的应税收入,而不能够分期摊销。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要求选定纳税期间,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与纳税期限不同,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的税种,税法有明确规定的纳税期限。另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5.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征税只是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的结果,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三)税务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传统的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以及及时性。这些要求也是从事税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但是税务会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而笔者认为税务会计也应有其特殊的信息质量要求,如以税法为导向性和筹划性。税法导向性是指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基准,在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以税法为准绳重新确认和计量,履行纳税义务。筹划性是指税务会计要进行税务筹划,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的分类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的目标,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将税务会计要素分为资产、收入和费用。
1.资产要素。在财务会计中,对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在税务会计的角度,资产应为计税资产,即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本性支出,该支出应在当前或以后纳税期间按照税法认可的方法进行摊销并且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由此可以看出,财务会计中的资产强调未来经济利益,而税务会计中的资产强调未来的抵税支出。
2.收入要素。这里所指的收入为应税收入,即纳税人从事生产、运输、服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相比,其在确认上存在差异,如视同销售,财务会计并不将其确认为收入而税务会计却确认为收入。另外,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采用收付实现制。
3.费用要素。费用是指企业发生应税收入必须支出的成本费用,即可在计税时扣除的项目。财务会计确认的费用支出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间存在着差异,财务会计中的费用是与收入配比,计算某一期间的损益,而税务会计中的费用是为了计算应税收益。如利息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财务会计将其据实列支为费用,而税务会计应将其按一定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作为扣除项目。
(五)税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反映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一般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税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会计报告与税务会计报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税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财务报告得出的,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是通过财务报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金额填写的;另一方面,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些数据在税务会计报告中未能体现出来,例如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会计报告中并没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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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财务会计子系统初步实现了与管理会计子系统、ERP其他各子系统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促使人们对同源分流理论的进一步思考。而会计处理电子化、会计记录无纸化、会计方法自动化,在为我国会计准则的正确实施提供技术和流程保证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日益增多的IT风险的担忧,进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重新审视,引发从理论层面上去探索财务会计基本程序与方法在信息化过程中的变化。本文在回顾我国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上述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信息质量;基本程序;会计方法
财务会计信息化的成功,无疑是我国会计与改革开放30年所绽开的一朵绚丽多彩的花朵。30年来,财会软件替代了手工操作,电子化会计数据与信息替代了纸质的证账表的记录,会计人员的主要精力从致力于会计核算逐渐转向为借助无纸化会计信息,为企业决策者实时地提供决策支持。30年成功实践的感性认识,也同时为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升华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
会计信息化理论是由会计信息化基础理论、会计信息化应用理论和会计信息化环境理论相互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其中,会计信息化基础理论是构成会计信息化理论的基本要素,包括会计信息化的目标、方法理论等;会计信息化应用理论是将会计信息化基础理论应用于会计信息化实践、指导会计信息化实践的理论,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会计信息化管理体制理论等;而会计信息化环境理论,则是对会计信息化基础理论和会计信息化应用理论产生影响作用的外部条件的理论,包括信息、技术和组织等环境的影响。
作为会计信息化的基础和核心部分的财务会计信息化,立足于其会计反映与监控的基本职能,对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环境理论深入研究,不仅是会计信息化的当务之急,而且对会计理论创新研究有着重大意义。
研究我国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首先必须根据财务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分阶段加以进行。信息系统与组织内外部环境之间共生与互动的关系,决定了财务会计系统必须是一个活跃开放的系统。而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优化与演化程度,直接反映出财务会计信息化发展水平。根据会计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的程度,可将财务会计系统的发展阶段分为手工会计模式、计算机会计模式和网络会计模式三个阶段。而我国信息化财务会计系统至今经历了手工会计仿真模式与计算机会计模式两个阶段。30年来我国财务会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不仅实现了该系统与管理会计系统的信息集成,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内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进程。
本质上说,我国财务会计系统经历了上述两个阶段的发展,是一个价值法会计向价值法与事项法并进的演变过程。从上一世纪80年代开始,Sorter(1969)所提出事项法会计之所以在我国一直成为经久不衰的热点问题,是因为信息技术所具有的强大数据处理功能让人们看到这一研究的应用前景。勿庸讳言,利用计算机系统采集的事项信息,不仅能够提高财务报告的增值性,而且也可同时满足企业决策者的信息需求,这种谋求信息资源集成,以便为信息用户提供多元信息的理想目标,使国内众多学者萌生了重构新型的会计信息系统之构想。杨周南(2003)提出的信息系统控制与审计模型(Information System,Control Auditing,ISCA),李端生等(2004)提出的“需求决定的会计报告”模式,王世定等(2004)提出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Information Integrated and Management System,IIMS)模型等,重点构画了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为一体的控制系统的理想框架。而在实践中,用友、金蝶、浪潮、新中大等软件厂商立足于组织、信息与流程集成所开发的本土化ERP软件,也开始从实务上夯实了建立业务事件仓库的基础。笔者认为,随着基于企业经营过程方法的事件识别准则(Jones,2003)的不断完善,从真正意义上构筑一个融财务与非财务、货币与非货币、定量与定性的各类数据为一体的业务事件仓库可望形成,它为财务会计信息化进入网络化会计模式阶段铺平了道路。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新审视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手工会计的产物。面对信息化因其数据传输与处理疾速使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提升,而可靠性却可能因电子化、无纸化和网络化致使系统面临许多风险而降低,迫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将安全性列为可靠性的次级质量要求
信息安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信息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信息的秘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传播性、可用性和可控性(Crime,2000)。其中,秘密性是指防止对数据的非授权或非法泄漏。完整性是指信息没有被篡改。真实性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信息不存在与客观事实违背的情形。可传播性是指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可用性是指信息的发布者能够保证信息被有效地传递到接受方,并且该信息被接受方有效地加以使用。可控性则是指信息的发送者可有效地控制信息的传递方向,使得信息安全到达授权接收者。上述基于网络平台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信息质量的要求,虽然其中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多见于手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中,但其内涵有很大的改变,而保证在信息化条件下非授权人不能知悉信息内容的秘密性和可控性要求则是手工会计下所未曾遇及的。
财务会计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财务会计领域的今天,电子化与无纸化的会计数据与信息,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到非授权人的操作与干扰,随时都可能在处理与传递过程中出现泄漏和被窃(特别是异地的网络传输情况)。在今天,如果一个财务会计软件缺少对会计信息秘密性和可控性的设置,即使其输出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都能符合会计准则与制度的要求,人们仍然不能断言其产出的信息是可靠的。在信息化的条件下,会计信息在空间上不囿于某一固定点的特性,迫使其可靠性内涵不得不加以拓展,将安全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已是势在必行。
财务会计系统同时也是一个控制系统,因此,安全性既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是会计控制质量要求。事实上,从控制质量特征研究会计信息的安全性也许更有意义,但在信息化条件下讨论会计信息特征伊始将其置于信息质量范畴更能为人们所理解。同时,尽管安全性与可靠性具有同义性,但在财务会计特定的范畴中,确立两者的主从关系却十分必要。美国FASB于1980年提出了SFAC No.2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框架中,将可验证性、如实反映和中立性等三项作为可靠性的次级质量特征,它们是对信息产生过程和结果加以界定的,而安全性则侧重于信息的发布、传播与接收提出的,它同样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之一。因此,将安全性与可验证性、如实反映和中立性并列,同属于可靠性的次级质量特征是合适的。
(二)实时性替代及时性并将其列为相关性的次级质量要求
在手工会计之中,及时性通常被视为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视为相关性的灵魂之所在。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往往要寻求一种平衡,以确定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间。而在整个会计程序实施过程中及时性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在经济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或者凭证;二是要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或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三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在信息化条件下,上述的及时收集、及时处理和及时传递已经成为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信息的“自然属性”,并非基于会计信息的个性特征。而实时性才能真正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所谓实时性(real-time),是指输出信息与正在发生的事件同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信息传递给信息用户,尽早满足信息用户的需要。这不正是信息化条件下对会计信息最为需要的质量要求吗!故笔者认为,将实时性替代及时性,并令其作为相关性的二级质量要求更能表现信息时代反映主体价值运动的特征。即将步入网络会计模式阶段的财务会计信息,在面对市场日益增加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情况下,决策有效性进一步依赖于实时性财务信息。因此应当审时度势地将实时性替代及时性,并将其作为相关性的次级质量要求。
三、财务会计基本程序的改进
在将财务会计的数据转换为信息的过程中,其基本程序必不可少。我国会计软件问世至今的30年,是一个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不断信息化的30年,财务会计系统的人机角色的转换程度高低,直接通过这四个基本程序表现出来。同时,它又从理论上丰富了财务会计基本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一)会计记录的信息化
在我国财务会计系统四个基本程序信息化过程中,以会计记录的信息化最为成功。根据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标准设置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数据结构,按照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模块正确地进行数据输入、处理和信息的输出,逐步实现了会计记录的电子化与无纸化。同时,会计处理过程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又使会计集中核算、代理记账,以及企业租用服务供应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信息系统成为可能。
Fellingham等(2002)认为会计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它对信息的处理技术。信息理论所包含的数据压缩定理和信道编码定理两个基本定理同样也适用于会计记录。在对数据的压缩过程中,当前财务会计系统在获取会计账户和报表的压缩信息中一方面保证信息的不受损失,同时,通过凭证模板和非法对应科目控制减少了信息失真。而在保证一个有噪音的信道中传递最大数量会计信息的设计之中,当前系统则多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合二而一地归集于一个数据文件之中,以便账簿和报表提供更为详尽数据与信息,并注重会计处理过程中对有效编码方案使用冗余技术。
当前,应当探讨电子化原始凭证项目与格式规范化,财务会计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以及财务会计系统嵌入更为严密的会计记录控制程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要运用信息管理学理论,立足于财务报告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会计记录压缩与冗余等问题。
(二)会计确认的信息化
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信息化,是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难点。如何将人脑对会计的确认与计量逐步转化为财务会计软件的基本功能,首要问题是要进行“初始记录的确认”(即初始确认),APB Statement No.4认为“初始记录”包括对进入会计程序的数据、作出分录的时点和通常要予以记录的金额等三项原则(葛家澍、杜兴强,2004),其中前两项属会计确认问题,而第三项属于会计计量问题。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已对数据电文及其发送时间与地点,以及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从法律上予以认定,这种以电子替代手写的签名直接关系到上述的初始记录的确认。即使所有原始凭证都已实现电子化,对其是否进入以及何时何地进入财务会计系统的经济事项的人脑确认过程仍然必不可少。当前电脑替代人脑的会计确认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已被人脑确认进入财务会计系统的经济事项的会计要素的自动确认。这种有限的初始确认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具有其积极意义,它既可使系统远离人为的干扰,又可快速形成记账凭证数据(借贷方会计科目);二是对电子化原始凭证是否进入财务会计系统施行“有限度确认”,即对日常发生的采购、生产、销售各循环中的基本经济业务加以判断,在确认依据(如电子合同、付款单据等)完整的条件下准许进入财务会计系统之中。
在财务会计信息化过程中,将会计确认交由计算机系统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想象,那种缺乏完整的原始凭证数据仍可准许进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做法,将给系统带来多大的危害。因此,制定“准入”数据的确认条件必须完整充分。
(三)会计计量的信息化
选择计量属性是会计要素计量的主要问题,在当前财务会计系统提供以货币量度为主的信息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不仅可能使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属性克服相关性不强的缺陷,而且可以使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尽可能同步地得以反映。这是因为,企业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以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平台,进而使零库存、零距离、零营运成本(俗称“三零”)成为现实,由此使企业许多流动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时相关性得以提高。同时,全球网络平台提供的众多资产和负债的活跃市场,信息中介(infomediary)的服务又能帮助企业形成基于各种计量属性的会计信息。因此,通过建立基于以上五种计量属性相应的数据库文件,并根据各计量模式的要求分别生成不同计量属性的财务报表信息,对满足不同信息用户的需求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庄明来,2006)。
计量过程的信息化,首先体现在记账凭证借贷方金额的计算。我国会计软件实现了转账凭证和部分收付款凭证的自动计算。例如对期末收益类账户结账、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职工薪酬的结算与分配等,都已借助会计模板方式自动进行计算生成。然而,会计计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完全依靠计算机技术目前尚难实现,做好人机的科学分工以保证会计计量合规性至关重要。
(四)财务报告的信息化
AAA(1966)所提出的同时报告历史信息和现行成本信息的多栏式报告,Sorter(1969)强调披露企业足够的经济事项明细信息数据为主的事件报告,Cheryl和McCarthy(1997)侧重于储存和维护而提出建立最原始的REA数据库会计模式。Willman(1995,1996,1997)则提出5种不同层次的彩色报告模式,肖泽忠(2000)提出建立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型(an Interactive and Customisable Reporting Model,ICR) 以提供信息使用者与提供者的快速沟通,同时达到信息传递更为迅速和经济之目的,众多学者研究之目的是向信息用户提供各种理想的基础数据状态和多维的决策支持信息。当前,通过公式定义方式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表内信息能够自动取数生成,但附注内容的完整披露完全依靠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却尚待时日。同时,注重其他财务报告多元化与实时性,进而提高财务报告的整体质量,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在财政部和中国证券会等部门推动和组织下,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在我国的应用研究方兴未艾,取得较大的进展。王松年和沈颖玲(2001)、张天西(2003,2006)、潘琰(2003)等学者对XBRL的基本原理、作用与贡献,以及在我国应用等展开研究。无疑,XBRL对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财务报告模式变革、财务报告分析、会计准则选择、实时监控和持续审计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这一技术在我国财务会计中应用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是今后的重点。
四、会计方法的推陈出新
会计学是一门以研究方法论为主的经济应用科学,信息技术则为会计方法的推陈出新提供了很大的技术支持。在科学地将会计数据转换为会计信息的信息化过程中,手工会计中所采用的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等会计方法因信息化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了许多变化。
McCarthy(1982)和Jones(2003)等学者对借贷记账法提出质疑,并相应建立REA等会计模式,尽管O’Leary(2004)等学者对REA和SAP系统基础数据库模型之间的关系的考察结果进一步印证了REA模型以提供包括非货币、非财务和定性数据在内的业务事件库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但企盼这些模型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应用依然步履维艰。在当前,构建价值法财务报告与事项法财务报告并驾齐驱的会计业务流程也许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有鉴于此,价值法会计的存在也就决定以货币计价为基础的复式簿记不可能因信息技术的应用而改变。
设置会计科目,是将各种经济数据按会计要素“浇铸成型”(确认),并通过记账凭证载体为会计报表信息提供“毛坯”。从会计科目的级别设置在信息化实践中的作用来看,设置一级科目并同时下设明细科目无疑为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方便,而不设一级科目直接将会计科目设至明细科目的压缩冗余的做法,则对企业获取决策经营的支持数据更为快捷灵活。另外,在一个企业内分别设置“外送报表会计科目”、“内部管理会计科目”、“集团公司会计科目”等多套会计科目系列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企业财务会计的信息管理,而且为深入研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同源分流”的数据联系提供直接依据。
作为会计科目载体的记账凭证,是复式记账的直接表现。尽管增减记账法在信息化环境下更有可能实现(李春鸣、韦沛文,1999,张以宽,1999),但无论是采用借贷记账法,还是增减记账法,其记账规则在记账凭证库文件中也只是符号表现的差异而已,它们对会计信息输出并无影响(庄明来,2001)。同时,充分利用编码技术,尽可能使各种符号都具有特定内涵,是我国记账凭证结构设计的未来方向。例如,SAP软件为采购、销售、生产三大循环(或更细的分类)业务各自设置凭证编号区间(张小虎,2003),将各区间的借贷标志分别以不同的编码表示(如固定资产有关凭证借方以70表示,贷方以75表示,而存货有关凭证借方以89表示,贷方以99表示等)。笔者认为,以不同编码作为“借”和“贷”的标识以区分各类别经济业务的做法是记账凭证填制方法的一种突破,是对经济业务的会计要素确认的进一步细化。同时,它以数码方式与组织单位代码、日期编码、记账凭证编号、会计科目编码和金额等一连串数字符号的连接,无论对财务数据的集成和分析,还是对会计档案保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登记账簿,至今仍然作为各国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尽管当前账簿仍然要求打印输出,但财政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4)早已规定:“在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直接登账依据完全相同情况下,总分类账户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以及“可以提供机内会计账簿的满页打印输出的功能”,这种“以表代账”和“满页打印”的规定表明了信息化条件下账簿的功能与作用的逐渐淡化。从理论上说,账簿中的发生额登录只是会计凭证数据的位移(庄明来,1997),这种冗余处理完全可以由会计凭证数据文件所取代。在电子账簿仍然存在情况下,今后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有效地实现电子化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勾稽关系的实时自动审核,以确保数据与信息的可靠性。
手工会计常用核算形式主要有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凭单日记账和日记总账等五种,这些根据企业规模、会计人员水平等因素而选择的核算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方便总账的登录。而在信息化条件下,无论采用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总账均可以在瞬间形成,因而,手工会计下的核算形式在信息化之下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目前,财务会计许多方法正在逐渐由电脑自动完成,诸如财务报表的编制、发出存货个别计价、单个存货项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职工薪酬计算与分配等。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深入,这种自动完成的范围将越来越大,有鉴于此,不断将系统能够自动完成的方法补充到标准的会计业务流程之中,并将其固化于财务会计软件,则可望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人为干预,进而提高财务会计系统数据处理的正确性。
五、总结
财务会计是一个以处理价值信息为基础的控制系统,因此,按照信息及相关技术的控制目标(Control Objectives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COBIT)建立一个合理的信息技术治理架构是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重要内容。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要运用会计学、信息管理学、信息生态学等相关理论和观点,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重构为主线,以业务流程集成、组织结构集成和服务集成为重点开展研究。而财务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的目标,则是要探讨在信息化条件下如何建立一种以过去为重心。既面向过去又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进而在实现财务会计子系统与ERP系统的其他子系统的功能与信息集成基础上,构建一个基于网络平台的多元化财务报告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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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档案管理中,使原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数据化、系统化、网络化水平,档案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息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那么在档案管理方面也应该运用信息化管理,本文就通过对档案管理体制的探讨,了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现状,又通过对现代化档案管理的分析,提出了较传统档案管理的创新方法并提出改革意见,从而为我国现代化档案管理进程铺路,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信息时代;档案管理;管理体制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标志,信息技术为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更为世界人民创造了财富。虽然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文件和档案,再运用传统的方法去管理海量的档案是极其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所以我国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新一轮的革新,下面就对档案管理进行深入的探讨。
档案是对历史的记载,是企业运行的证据,更是企业内部做出决定是的依据,所以无论是企业运行还是公司决策,档案资源都对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实际运行中,要想让企业在内部对档案进行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按照管理档案的相关政策来执行。这里所说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就是管理层内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则需要无条件来执行这些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从根本上看,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利进行分配并保证工作中是各项职能可以正常运作。
档案管理体制是企业内部展开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管理体系,形成这种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企业的各种档案进行管理,使工作中需要档案时可及时有效的运用所需资料,最大限度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应用。
根据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体制来看,虽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在档案管理模式方面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我国企业在档案管理运行过程中,其管理体系基本都相同,大多数都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加上集中统一、企业自主和条块结合为基本原则,使我国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达到运行的状态。其中,统一管理的意识是说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档案进行统一的管理,使企业的档案有序,工作有效。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管理模式,其运用的管理措施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产生良好的效果,而且还会为企业工作效率的提升助力,但是与现实进行对比就会发现,由于企业在现代化建设方面经验不足,再加上技术有限等实际情况,档案管理工作并不尽如人意。
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产品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不可缺少的产物,所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也就随之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会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文件,而这些文件往往对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只有对这些文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才能使档案管理人员轻松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时不得不说的就是传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需求,而且传统档案管理方法也满足不了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需求,所以我国企业将在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更多挑战。档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对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识上要有所提升的同时,在信息技术和专业素质上也要有所提升,从而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优势。
(一)解决传统档案管理的不足
之所以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点,是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意识不到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缺失。首先,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档案内容和数据都在不断改变,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所接触到的数据也就不断增多,所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就应该呗营运到档案管理工作中,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正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其次,随着信息化的逐渐推广,很多数据和文件都出现过被盗、更改和销毁等现象,为了更好地保存这些材料和数据,就必须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强化。
(二)顺应时代发展
档案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收藏和保护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档案内容和任务的作用,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他起到保护文化财富的作用,同时更是能够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还有为其他行业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料,这是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信息资源的最主要的方式。要想让各项工作都能顺利进行,档案就必不可少,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才有可能科学有效地对社会的发展风险力量。
(三)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
在近些年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现代化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为档案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提供了支持。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理念形成了各种不同结构、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档案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在工作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并且对于各种新技术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档案是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档案进行现代化管理就是要通过对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达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目的。所以在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还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改革,使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只有将信息技术灵活的运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体制改革,才能切实做到档案管理现代化,才能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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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刺服(GA 68-2008)》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68—2003《防刺服》。本标准与GA68—2003相比主要增加术语和定义,修改了试验方法、试验刀具和背衬材料。在标准修改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美国NIJ0115.00防刺服标准的相关技术条件。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警用防刺服标准修订工作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国内反恐处突工作形势的不断严峻,一线警员作战中面临的威胁也更为严酷,这对装备的防护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现行警用防刺服标准进行修订具有一定的急迫性。本文通过对国际上常用防刺服标准中产品分类(级)、测试用攻击物(刀具、针刺)、测试方案、合格判据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为我国警用防刺服标准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选取美国司法部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 of Justice(以下简称NIJ)、英国内政部科学发展研究所Home Offic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Branch(以下简称HOSDB)、德国攻击防护材料及设计测试机构协会(译名,以下简称VPAM)发布的相关标准(见表1),并与我国行业标准《GA 68-2008 警用防刺服》进行比对。从标准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外国标准均考虑了不同形状的攻击物(刀具/匕首、刺钉、刺针等)以不同攻击方式(正刺、斜刺、砍、击打等)对防护服的损伤,进而提出了防护服应有的防护性能指标和模拟实战的测试方法。特别是英国HOSDB将防刺防护作为系列标准中的一个部分,与防护服一般要求(HOSDB Part 1)、防弹要求(HOSDB Par2)、防砍要求(HOSDB 2006, Slash Resistance)结合起来,使防护服的性能指标体系非常清晰。下面笔者将从产品分类(级)、测试用攻击物、测试方案、合格判据等方面对上述标准进行对比分析。
(一)产品的分类(级)
各国标准中对防刺服分类/分级的规定如表2汇总所示。由上表可见,除我国GA标准根据防护层材质对防刺服进行分类外,外国标准均是依据防护服穿着人员可能面临的攻击物/攻击方式进行分类。
在威胁等级的设置方面,英美标准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根据英国PSDB在1997年至1999年间的一项研究项目成果,美国和英国标准均引入了三个不同的防护等级,分别对应85%、90%、96%的男性以不同刺入方式能够实现的刺入能量,进而明确低等级防护服适合低风险巡逻过程中长时间穿着、中等级防护服适合一般风险工作过程中穿着、高等级防护服则适用于高风险情况下的短时间穿着。同时,每个防护等级均对应了两个能量级别(E1和E2),其中E1是上述概率分布下男性人群能够实现的刺入能量,而E2则是E1能量的1.5倍,用于考量防护服的设计安全余量。
(二)测试用攻击物
本文中使用攻击物作为测试用刀具、钉状物、针状物的统称,各国标准所用攻击物的对比如表3所示。在攻击物的选择上,英美标准均引入了刀具和针刺,其中英国HOSDB标准对于防针刺(SP)的测试不是强制性要求,刀具也只有一种单刃刀具(P1/B刀),该刀具与我国GA 68-2008标准、美国NIJ标准(P1)中采用的测试刀具相似;除此之外,美国NIJ标准的刀具类别中还有双刃刀(S1)。而德国标准则加入了入刺端直径非常小、用于模拟注射器针头的攻击物和入刺面为棱形的撞击模拟攻击物。
此外,英美标准中配重除了重量调节外,都具有“缓冲”作用力的作用,其形式是在配重的上、下部分之间放置聚乙烯泡沫垫块,同时允许夹持刀具的下部分配重在上部分配重壳体内沿刺入方向滑动。这一设计的目的是模拟攻击者在持刀刺入被攻击者时的“二次发力”过程。
(三)测试方案
各国标准对样品数量、穿刺次数的要求如表4所示。我国和德国标准均对防护服在常温、高温、低温环境条件下的防护性能做出了要求,而英美则主要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测试。此外,美国标准将针刺测试作为独立的测试类别,而英国将针刺测试作为刀具测试的附加测试。
(四)合格判据
我国防刺服标准与外国标准的最大区别在于合格判据,我国标准规定穿刺试验后不允许防刺服出现穿透现象,而根据英国相关部门人体生理学研究结果,如果刀尖穿透皮肤表面的深度在7mm范围内,脏器受到损伤的可能性是“极其不可能”的,因此英美标准中普遍采用了7mm的允许穿透深度作为防刺服穿刺试验的合格判据,如表5所示。
通过对国外标准进行比对分析,可以得出对我国防刺服标准修订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警用防刺服标准修订应与我国实战需要相结合
英美防刺服标准根据作战中面临威胁的严酷程度对防刺服进行了分级和分类,这样的方式从实战出发,使得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我国不同地区,一线警员面对的执法对象往往不同,如在新疆等重点地区,高防护性能和防护面积的防刺服是警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而在内陆城市,则更需要高机动性、穿着舒适、重量较轻的防刺服。此外,不同作战条件下警员面临的威胁类型(攻击物类别和攻击方式)也常常不同。因此,防刺服标准的修订应着眼于不同作战风险情况下对装备防护性能的不同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实现防刺服的分级和分类,使防刺服成为能够解决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警员作战需要的装备。
(二)注重基础数据采集和对标准修订工作的支撑作用
英国HOSDB在标准制定之初进行了大量的预研性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成功采集了多名成年男性手持利器进行穿刺动作的力值和能量数据,进而得出防刺服穿着人员通常面临威胁等级的划分依据;对大量人体躯干进行X射线断层扫描和生理学研究的成果,也使得HOSDB在制定防刺服合格判据时引入了7mm的允许刀尖穿透量。这些研究成果,不仅能够解决防刺服及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制修订中的诸多关键问题,还是装备研发论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技术依据。而在我国,此类基础性研究工作,特别是人体关键数据的采集量还远远不够,这为我国标准制定中关键技术指标的择定带来了较大困难。因此,想要制定出符合国情和实战要求的标准,必须注重基础性研究工作和数据的获取。对于防刺服标准,我国成年男性以不同姿态的穿刺能量和力值是确定防刺服分级的重要支撑性数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此类数据采集系统并在采集对象分布合理性的前提下开展此项工作。
(三)注意标准中技术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防刺服标准中技术指标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置、避免测试资源浪费的原则。在标准修订工作中,可以对部分指标的设置进行优化,合理降低测试成本,如非金属材质防刺服可以考虑取消45°入刺角测试、金属材质防刺服可以考虑取消保护套的防水要求等。德国VPAM标准中对斜刺入刺试验的方法和测试方案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如果防刺服产品没有接缝或搭接设计则完全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体现了标准制定过程中“因类制宜”的原则。
(四)重视标准对产品设计人性化的引导作用
防刺服作为防护装备穿着于人体,除了实现其必须的防护效果外,还应充分考虑其设计的人性化。与美国、英国、德国标准不同,目前我国防刺服标准中并无针对女性用防刺服的技术要求,同时对防刺服穿着的舒适性和灵活性要求也不够详尽。经一线警员反应,我国目前的防刺服在实际穿着时容易出现奔跑中脱落、阻碍腰部作战装备拔出、排汗通风性不好等问题,这必然要求标准修订时通过技术指标的设置避免这些影响实战的问题,通过完善指标体系和测试方法引导相关研发单位设计和生产出人性化的防刺服产品。
(五)注重标准中的技术细节
通过总结,不难发现外国标准在测试程序、测试方法方面的细节特点。如英国和美国标准均要求在穿刺测试前使用洛氏硬度测试仪对所用刀具进行锋利程度的标定,而此项标定在我国标准中尚处于空白。又比如外国标准规定了刀尖刺入速度应通过速度监控装置进行测量并与理论值进行比对,处于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内的穿刺才能被认为是有效入刺;规定了更换背衬材料和缓冲材料的频次;规定了试验结果验证板的规格,等等。这些技术细节保障了试验结果的复现性,也是我国标准修订时值得借鉴的地方。
综上所述,我国防刺服标准的修订应着重考虑基础数据采集、实战需求论证、分类分级依据论证、测试设备和工装研发、材料性能数据摸底、合格判据论证等主要问题。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才能使我国新版警用防刺服标准更加贴合实战,成为科学指导产品研发和质量检测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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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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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智能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心理发展学家霍华德 加德纳(Howard Gardner)在1983年提出。加德纳从研究脑部受创伤的病人发觉到他们在学习能力上的差异,从而提出本理论。 传统上,学校一直只强调学生在逻辑─数学和语文(主要是读和写)两方面的发展。但这并不是人类智能的全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多元智能结构理论对我国普通高校音乐教育的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普通高校音乐教学能力也不断增强,传统的音乐教学主要是突出老师的作用,对学生学习音乐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多元智能结构理论对我国普通高校音乐教学的启示进行研究,通过对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的介绍和分析,以求提高普通高校音乐教学水平。
关键词:高校音乐教学 多元智能结构理论 启示
对于复杂的音乐教学工作,我们需要学生和老师不不断的学习,老师还要充分调动学生对音乐的运用技巧,提高学生对音乐学习的积极性,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学生自己不断领悟音乐的美妙,不断提高对音乐学习的兴趣。现在对音乐实行的教学主要就是听唱、欣赏、乐器,对于这些教学是不能满足新课改提出的要求的,运用多元智能结构理论教学,也就能够很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对音乐学习的浓厚兴趣,同时给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精神资源,对高校音乐课程改革发挥重要的作用。
多元智能结构理论是美国著名大学教授华德?加德纳提出的一种人类智能结构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在我国广泛的传播,对我国高校改革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多元智能理论的主要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智力的发展不同的方向可以划分为七个不同的智力中心,包括语言智力、逻辑智力、视觉智力、身体动觉智力、音乐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我反省智力,所以我们在对智力开发的时候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上述的七种智力是相互联系的,对于智力的发展也有先后,对于这七种智力每一个正常人身上都具备,很多都是由于遗传和生存环境所影响,这些智力在每一个人身上表现程度是不相同的,在对信息的获取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其中一种智力完成,但是在分析信息的时候其他的智力都要共同参与。
(一)课程模式的多元化
传统的课堂教学比较单一,对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限制。多元智力理论的运用,通过课堂中设置一些不同的智力活动能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实行课堂模式的多元化。每一位学生都能够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特点和方式进行学习,通过多途径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更好的开发学生的智力。
(二)课程设计的个别化
在音乐教学中,运用多元智力理论根据每一位学生身上具备的不同的特点进行教学。由于每个人具备的智力类型不同,在传统教学中“差生”往往表现为语言智力和数理逻辑智力不好,但在其他的智能表现上也就比较出色,也就是说从不同角度出发看待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是优秀生,也就不存在智能高低的问题。所以在对课堂设置的时候,要突出个别性和差异性,让每个学生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
(三)课程实施的情境化
音乐教学主要就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欣赏能力,人们通过自己对音乐情感的理解充分的认识到音乐的美妙,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具有愉快的心情,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所以在我们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要设置音乐有关的情景,帮助学生充分发挥音乐智力,更好的学习音乐,同时有效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对音乐学习的兴趣。多元智能理论强调“智能的情境性”,注重发挥学习者的主动性,让学生参与到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中去,使学习者本人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更加有效地学习。
(一)激发孩子们的创造能力
多元智力理论运用到音乐教学中,以学习打击乐器对学生的智力发展进行分析。打击乐器相对来说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而且和声也比较单纯,同时参与伴奏的各个声韵都是基于固定的节奏,这样可以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灵活性以及团队合作能力,对孩子的全面发展来说十分有利。在我们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能很好的理解音乐本身的含义,在对音乐进行演唱的时候也就不能带有音乐创作时的情感,很多时候都只是对音乐进行简单的演唱。多元智力理论主要就是充分的强调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智力的差别,对学生进行多元化的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自己去学习,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音乐教学,提高学生的音乐学习能力。
(二)课程设置应该符合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在课堂教学中学生听音乐的时候,老师应该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是老师就要充分的引导学生运用自己的创造性对一些音乐进行理解,尽量的创造一些有意义的旋律,同时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创造一些合适的律动来表达他们的情感,这种方法也就能够更好的让学生感受到音乐的美妙,对学生的成长也极为有利。运用舞蹈律动来教学也能让学生好动的天性得到释放,让他们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加强学生对音乐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这样的教学也就会让学生爱上音乐,也就提高了学生对音乐学生的浓厚兴趣,也符合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三)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其手段应该实行多元化
在传统的教学中对学生的评价都是通过考试完成,在测试中主要就是对语言智力和逻辑智力的检测。我们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应该实施多元化的评价手段,强调评价的发展性功能,主张与自己过去相比有什么样的变化或进步,也更注重个人体验与成长,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反思性”评价。
多元智力理论下的音乐教学不仅使学生成为音乐课的主体,而且大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当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采用多元智力理论,使学生们的智力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培养出更多全面发展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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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属于第一产业,研究农业的科学是农学。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获得的产品是动植物本身。农业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加速现代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这已经变为全社会的共识。造就新型农民,培养技能型人才已经成为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面临的新任务和挑战。
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相关概念,与之相关的论述也只是提到了农民的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等概念。笔者认为,农业职业教育指的就是以教育为基础,培养新型农民和现代农业技术型人才、研究并推广现代化的农业管理方法和技术、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1、目前,中国的农业科研人才主要由高等教育的涉农院校和专业来进行培养。农业技能人才则是由政府组织的培训班或者中高等职业院校来进行培养,但是这些院校普遍存在办学观念陈旧,办学的思想不能够跟上三农和社会发展的步伐,招生就业等面没有和市场经济接轨,同时,缺乏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的办学理念转变和洞察力,从而根本上影响了涉农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就业环境形势也引发了生源困难。
2、一些院校在办学形式上只是注重课堂,造成了与实际脱轨的现象。农业传统专业的改造调整广度、力度和速度都不够,学生缺乏技术应用向具体操作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方向的拓展,能力培养过于单一。同时,实际的专业设置没有使用社会市场的需求,农职院校的毕业生素质和实际需求相比,职业道德、协调能力、基本文化素质和开拓精神等非专业的能力存在不足。
3、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学专业也从热门变为冷门。其原因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
3.1很多涉农专业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只想走学科设置农业化的捷径。
3.2专业设置、办学思想和教育教学的方式都落后于社会需求,造成就业率不高的现象。
3.3涉农专业的社会地位不被重视,同时还存在一些社会偏见,让许多的青年人认为学农和理想相差太远。
3.4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发展潜力不够大。农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很多不愿意到基层农技部门和农业企业就业。
以上这些原因都是农业职业教育生源不足的原因。大多数的家长和学生都不愿意选择农业院校,造成学校生源普遍质量差、数量少的结果。
4、师资队伍是影响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农业职业教育一线的专职教师大多是普通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刚刚走出校门又重新进入校门,所以在时间技能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现在很多职业院校推崇实践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的教育教学方式,造成理论只是不能够顺利融入实践教学。加之具有实践经验的农业科研人员不多,而且这些科研人员大多不愿意到农业职业院校当专职教师,所以造成师资不足的现象。现有的师资不能够满足农民和学生对于实用技能的需求,所以无法很好地获得相关知识和实践的学习。
1、技术竞争是国际竞争的实质,但是技术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无论怎样的农业技术,最终发挥作用都是要依靠农业劳动者,所以,农业劳动者在科技进步和国际竞争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劳动者在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发展进步方面存在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但是,目前的客观事实是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其中人才差距和知识差距是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主要影响因素。所以,提高农业职业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农业收入增加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是农民的内部条件因素同样应该引起重视,而且农民内在素质的提高是真正意义上的质变,也是挖掘出农民增收潜力的根本。过去主要依靠勤劳致富的方式,已经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科技的进步逐渐向知识致富和科技致富转变。所以,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是增加农业收入的关键。
3、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体系。所以,应该把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院校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作为现代农业在事业教育的主要阵营,以高等农业院校、农业科研机构和涉农行业的内部培训作为主要辅导教育体系,作为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途径。把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认为是现代化农业职业教育的观点是很片面的。推动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是市场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需求。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应该借助市场需求的拉动力,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的体系,认清自身定位,使之成为带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强劲动力。
1、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要的政策和法规,构建农业职业教育的体系,是的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可以编委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类别,允许部分国际示范农业职业院校同时增设本科专业进行招生,使不同层次的农业职业教育都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教学服务,以求满足农村的经济发展对于人才多样性的需求。与此同时,应该改变社会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传统偏见,确立农业在事业教育在社会上应该享有的地位,应该建立农业从业准入制度,逐步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2、 应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重视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督促职业院校的承办者拨付足额的职业教育经费,以便给予农业职业教育足够的经费保障;应该逐渐的实施涉农类高职生助学金按月补助制度,农职免费培训制度,以便减轻在校学习的涉农学生的经济负担,提高全社会对于涉农类专业的报考积极性,扩大生源;对扎根农村建设的大学生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明确涉农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待遇政策。
3、教育职业教学改革需要提出创新要求:
3.1培养内容和培养模式和的创新。农业职业院校要坚持走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教学方法、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的改革,使教学内容能够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
3.2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创新。要采取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和基层农技服务机构,培养善于生产经营管理,掌握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新型农民。
3.3培养方法和培养理念和的创新。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需要培养农民创新精神,关键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集、实践技能、现代农业专业理论和创新精神于一身的高素质教育师资队伍,推动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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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是相对于应用创新而言,可分为意识形态理论创新、基础研究科学理论创新。意识形态理论创新包括:哲学理念创新、思想观念创新和文化创新等、法学原理创新等。科学基础理论创新涉及面更是广泛,难以界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关于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理论创新的几点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现当代文学史发生一定的改变,经历了几番创新,从原始的“政治革命一体化”渐渐地过度为启蒙现代性以及文学现代性的新文学史,在发展为当下的文学与历史通融的良好发展现状,为此本文将就现当代文学史理论的创新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与思考。
[关键词]现当代文学史;创新;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很多事情也在时时的发生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现当代文学史理论也经历了几次变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发展的社会进行一定的革新,进行现当代文学史理论创新的思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学史创新关键便在于进行文学史理念的革新,进行理论的创新可以实现文学史更好的发展,同时为文学史的良好革新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我国第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时由王瑶编写的《中国新文学史稿》,再次著作中作者对于“史”的思考依然以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和《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为主要思想,但是却摒弃了严重的浓郁的政治色彩,使人们在进行相关阅读时可以更加的心情舒畅,得到一定的放松,而不是过多的被其中存在的政治色彩所左右,影响读者的感官体验。再次著作之中作者根据自身良好的文学底蕴修养,进行多种史料的搜索与总结,运用自己独特的目光进行相关问题的阐述,对于发展历史中各种文学历史现象进行了详细的综合的且极为可观的评述。
因此,此著作的阅读不仅使读者感受到鲜明的“史”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文学的特性,这也是王瑶所要呈献给读者的其所认为的文学史理念。在王瑶的著作之中充分的运用自身所掌握的各种知识进行“文学”与“史”的良好结合,这一创新性做法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但是之后的文学史却没有这样发展下去。
1955年丁易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略》中对于文学史进行相关阐述时十分突出的强调了革命运动对文学的影响,政治对文学的影响,使作品中的政治色彩较为浓郁,同年张毕来执笔的《新文学史纲》中更是出现了“革命史化”,按照政治态度对作者进行详细的划分;1956年由刘授松编写的《中国新文学史初稿》中对于阶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强化,文中无论是在阶级立场还是相关的观点上都在时时的强调政治性,认为文学是政治观念的附庸。由上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个年代文学史正在朝着政治革命一体化方向发展。
不同的文学史理念影响之下会出现不同的文学史体例,观念的革新会影响到体例的革新与发展。文学史中的体例大体分为四种类型:专题史型,文体史型,作家论型以及混合型。就以往出版的文学史著作中涉及的体例进行分析,混合型体例应用较多,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呈现出一种“板块结构”的特点,直至《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的出现,这种板块结构才出现了一定的变革,突破了以往的写作模式,在以往的文学史的编些过程中,作者在进行事件的阐述时往往采用分时期进行文学运动事件的阐述,之后进行座驾作品框架的构造,进行文学史连续性以及发展轨迹的呈现,但是《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中在进行相关事件的描述时更多进行了事件的综合分析,统一进行相同点的分析,具有更好的参考作用。
但是对于体例的创新不能仅仅的局限在写作方式的改变,还应该从选择上进行创新。在进行事件的选择时,如何进行取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编者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需要具有良好的文学底蕴,通过长期的文化积累形成个人眼力,进行事件的甄选。不同的编者拥有着不同的文学底蕴,编者的眼力差距也会影响着文学史的编些发展。
文学史的编写需要以史实为依据。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需要严格的尊重历史的真实性,以史实为基础,同时以“论”为文学史的主体进行编写。在对“史”的阐述时,作者需要严格的遵守史实,进行客观真实冷静的辨别,进行客观的阐述,但是对于文学史的编写又不同于对于纯历史进行编写,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需要进行文学思潮以及每个时期文学现象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梳理,将历史过程中出现的文学现象进行真实的再现,使读者可以更好的进行相关了解。
文学史中“论”的编写是文学史的主体,因此作者在进行相关文学现象,文学运动进行分析时应该更好的尊重史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在兼顾准确,真实,客观地进行问题的分析时,作者进行相关的阐述还应该突出自身的特色,在进行事件的分析时更多的融入自己的风格,使文学史更具个人进行文学史的编写,不仅需要作者更好的向读者进行文学运动的展示,加深读者的了解,并应该努力的通过自己的方式更好的使读者进行文学发展历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的了解。具有个人特色的文学史才可以更好的吸引读者,被更多读者所接受。
中国的文学发展历程十分悠久,在这样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文学运动,文学史的编写经历了多次的发展,正渐渐的脱离政治色彩进行事件更加真实,可观的阐述,更好的向消费者进行事件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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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的图标以彩虹、伞、人为基本元素,雨后天晴的彩虹韵意着美好、未来和希望,伞的弧形形象代表着保护、呵护之意,两个人代表着一男一女、一老一少,两人相握之手与下面的两个人的腿共同构成一个“众”字,寓意大家携手,众志成城,共同防灾减灾。整个标识体现出积极向上的思想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防洪减灾本质属性与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由于人类活动的失控和气象异常等原因,近年来,我国的洪涝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制定了防洪规划,但随着生态和环境的不断恶化,洪水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仍在不断增长。因此,需要对防洪减灾的对策进行进一步探讨,对以往发生的洪灾进行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洪水产生的决定因素包括气象、地形和地质条件等,而洪涝灾害的产生则是因人类社会活动而造成的。在安徽安庆地区,主要包括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地貌,属于亚热爱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和无霜期长等特点。由于该地区处于中低纬度,冷、暖气团活动和交锋频繁,降水的年际年内变化大,加之地形复杂,常有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出现,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安庆地区处于长江下游平原,支流甚为发育,这些河流区域是洪水宣泄、滞蓄和泥沙堆积的场所,是河流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空间。而随着农业发展,不断对河流冲积平原进行开发和利用,争夺水资源的存在空间,该行为与河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形成了矛盾,这是洪水灾害的基本成因。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防洪减灾的根本办法是解决人类发展的行为活动与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在发展过程中,应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做到适可而止,不能使洪水无路可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应遵循洪水发生和演进的规律,合理安排洪水的宣泄处理和滞蓄场所。
3.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含义为:一切活动均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中,人应处于主导地位。河流生命在自然演变过程中有其特有的自然规律,这是一个长周期的缓慢变化过程。但人类的活动会在短周期内使河流产生急剧的变化,加速河流的演变。人类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对河流的部分功能进行干预和改造,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河流的一些基本功能,比如洪水的宣泄能力等一旦消失,河流会“死亡”。虽然人们已提倡“回归自然”,但无法完全停止人类对河流的一切干预作用,因此,应对人类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确保河流保留基本功能,人类对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保持河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3.2 发挥主观能动性
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并不是人类任由洪水自然宣泄,而是在其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同时,科学、合理地安排洪水的宣泄出路和滞蓄场所。人与洪水和谐相处的前提是人与洪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遇到常遇和较大的洪水灾害时,人们可采取措施抵御,并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特大洪水和非常情况时,人们可躲避,以减少损失。虽然河流的生存状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仍可保持基本性能和回旋的余地,因此,应尽量降低突发灾害和毁灭性灾害的发生概率。
3.3 把握减灾工程的内涵和核心
防护减灾基本采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护减灾的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河流自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措施。工程措施的应用应确保到达一定的防洪标准,同时,必须保质保量和灵活运用;非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人类侵占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的措施,非工程措施的应用可科学、合理地实施水情调度运用方案,还可化解洪水风险,限制人为灾害的发生。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水情预报、工情灾情监测调查和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从而对危害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3.4 向全面洪水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目前,随着温度效益的增强和地表水文下垫面的变化,洪水径流的产流和汇流等自然规律均发生了变化。在安徽安庆地区,由于河流中、上游闸坝水库大量增加,河道洪水演进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会对防洪减灾造成不利的影响,使洪水灾害的自然规律产生变化。虽然已采取的一些措施降低了洪水灾害的影响,但当地居民仍遭受着洪水的侵害。洪灾已不是单纯的自然灾害,已逐步演变成全流域、全社会的责任,因此,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应是改进国家投入机制,提高其公益属性,并增强管理费用的投入。
笔者对防洪减灾工作的设想有以下5 点:
①对于安庆地区的长江下游平原地区,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薄弱环节,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弥补,从而建立一套高质量、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以提高防洪减灾的效益。落实超标准洪水滞蓄宣泄出路,根据非常情况制订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毁灭性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②对于在安庆地区可能出现的山地丘陵区超强暴雨引起的地质灾害,应探索科学、合理的防御措施。对于常遇的地质灾害,应采取可行性的工程措施。当进行各种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时,选址时应选择避开滑坡体的位置,同时,应确保其结构具有抗风能力。对于难以抗御的超强地质灾害,应采取躲避灾害的预防措施。由此可见,事先应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③加强城市防洪排水建设。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地面各类交通管网设施不断增加,且不断向地下发展,因此,应加强城市的地表排水能力,从而防止地表水侵入地下。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措施,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④研究洪水与河道内滩地圣体系统、河道外沼泽、湿地的关系,从而利用洪水以对这些地区进行保护。
⑤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处理,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同时,通过蓄、泄、滞、引等措施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利用,这样不仅可减轻洪水压力,还可促进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起到恢复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等目的。
目前,各类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尤其是洪涝灾害几乎每年都会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采取有效的防洪规划措施是我国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结合笔者对防洪本质的理解,分析了以往的防洪减灾工作,总结了可行的防洪涝经验,以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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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许多教师用大量的事实证明,英语教学本身,不仅应该承担掌握语言的教学任务,还应该而且完全能够承担培养学生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和发展能力的教育功能。这七个方面是:思想品德、心理素质、思维品质、个性品质、文化素养、学习能力、社会能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改革我国中学英语教育的思考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改革我国中学英语教育的思考全文如下:
根据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对英语教育提出的要求,遵照国家教育部于99年11月份公布的《关于我国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标准的设想》(以下简称《英语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再结合我国当前中学英语教育的实际状况,目前,我们应该集中精力重点思考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转变。
一、教育思想:变“以英语为本”为“以人为本”
二、教育目标:变“以掌握知识为主”为“以培养综合能力为主”
三、教学原则:变“以教师为中心”为“以学生为主体”
四、课堂模式:变“以教定学”为“以学定教”
五、评价体系:变“单一的终结性评价”为“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新的《英语课程标准》在我国首次提出了英语教育要“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综合素质为本,以人的持续发展为本;培养的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又能持续发展的完整的人,而不是单纯着眼于他眼下掌握了多少个单词和句型。先成人,后成才,英语教育也同样责无旁贷地承担着这项历史使命。
多年来,许多教师用大量的事实证明,英语教学本身,不仅应该承担掌握语言的教学任务,还应该而且完全能够承担培养学生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和发展能力的教育功能。这七个方面是:思想品德、心理素质、思维品质、个性品质、文化素养、学习能力、社会能力。
思想品德
通过英语教学渗透思想品德教育,是教学大纲规定的重要的教学原则之一,也是一项英语教师长期以来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教学实践证明,通过英语教学能够渗透以下几个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
爱国主义、国际主义;人生观、价值观;热爱集体、热爱劳动;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行为准则、是非观念;关心他人、学会合作。
心理素质
与智商(IQ,Intelligent Quotient)相对应,美国心理学家戈曼提出了情商(EQ,Emotional Quotient)的概念。所谓情商,是指了解、控制、调整和激励自己的情绪,使自己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增强注意力和创造力的能力。
显然,戈曼所说的情商,大体上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包括诸如兴趣、爱好、动机、态度、内驱力、情感、性格、毅力等在内的非智力因素。也相当于新的《英语课程标准》在课程目标中提出的“情感”目标的内涵与外延(见第29页图表)。
戈曼指出,一个人要想成就事业,不仅要有一定的智商水平,更需要有较高的情商。情商是使智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是应付波折,抵御挫折的动力。因此二者必须同时开发,交融并举,它们互补融合才能构成人的完整素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偏重认知活动,而忽略情感活动;只重视开发智商,而忽视开发情商,致使学生心理障碍严重,耐挫能力低下。顺利时忘乎所以;受挫时悲观丧气,严重地阻碍着智力因素的发挥。
在英语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对学生进行兴趣训练、好奇感训练、情感训练、毅力训练、性格训练、注意力训练等诸方面的心理素质的基础训练。这样做,在语言方面,能够激励他们大胆进行语言实践,不碍口、不害羞、不怕犯错误,勇于矫正错误,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同时,在心理素质的铸造方面,也有助于他们逐步形成争强好胜,不怕困难、不怕挫折,敢于冒风险,敢于迎接挑战,勇于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对挫折和失败具有一定承受能力的健康完美的心理素质。
思维品质
语言既是思维的主要载体,也是思维的表现形式。英语语言教学与思维品质的形成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
在英语课堂呈现阶段,教师应该创设真实或模拟的情景,运用实物、模型、图片、动作、表情、身姿、手势等直观手段把抽象的、概念化的新语言变成具体的、形象化的、立体的直观影像呈现给学生,既达到了语言输入的任务,完成了理解新语言的功能,同时也发展了学生形象思维能力。
在语言操练阶段,教师应该引导学生运用类似联想、对比联想、搭配联想和相邻联想等联想思维的方法来掌握和记忆单词和句子,既能事半功倍地学习语言,又能开发学生联想思想能力。同时,在该阶段,还可以引导学生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以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概括、抽象与具体等抽象思维的方法来理解掌握句型和方法,以此来培养学生抽象思维能力。
在语言实践阶段,教师可以设计一些诸如读图对话、憧憬想象、打破定势、发散集中、新旧连接、矛盾辩论等话题,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或对子表演,以激活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他们的灵感思维能力。
综上所述,通过英语教学应该而且能够训练学生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灵感思维的方式和方法,培养他们具有广泛性、深刻性、灵活性、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思维品质。
个性品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应试教育过分强调共性制约,无论是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测试手段甚至试题答案都必须整齐划一。学生跟着教师走,教师跟着教材走,师生都跟着考试的指挥棒走,用这同一个模子塑造人才;一个标准、一个规格、强求一致,人人都必须进行求同思维,谁也不许越雷池半步;这些都限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使他们成了循规蹈矩、人云亦云,被教师和教材牵着鼻子走的“小绵羊”和“书呆子”。
没有个性就没有创造性,而且个性素质包含并表现共性素质。因此,在发展学生共性素质的同时发展他们的个性素质,这是英语教学又一项教育功能。针对当前我国学生个性不强的弱点,更应该着重对他们进行个性素质和特殊才能的培养。
以思维方法为例,应该鼓励学生求异思维、发散思维、反向思维、逆向思维,敢于唱反调,善于用不同语言结构表达同一思想,以使他们在具有普遍素质的前提下具有自己的特殊素质,成为“全面发展加个性”或者“合格加特长”的21世纪所需要的人才。
文化素质
语言是人类文化的载体。任何一种语言的背后都隐含着使用该种语言的民族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沉积下来的文化底蕴。所以,学习一种语言,不仅要掌握这种语言的结构,而且还要了解该种语言所依附的文化背景,从而拓宽学生的文化视野,丰厚他们的文化功底。
此外,我国长期应试教育造成过弱的文化陶冶,致使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思想底蕴严重缺损,这
又使通过英语教学对学生实施文化素质教育的任务显得更为重要。
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了解世界各国尤其是英语国家的先进文化以及汉英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应该是文化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这就要求英语教学要把语言和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二者同步发展,并采取对比的方法,结合语言教学的内容,适时地介绍汉英文化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国民性格、礼仪习俗、家庭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以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
学习能力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培养人才的周期远远滞后于社会对人才需求规格变化的速度。现今已经没有“管用一生”的一次性教育,只有“贯穿一生”的终生教育。那种在学校一次性“充电”毕业后终生“放电”的观念已成为历史。因为学习不可能一次性完成,而且一个单一的专业也很难应付未来复杂的社会需求。因此,学校教育只能教会学生学会学习,把开启知识宝库的钥匙交给学生。“授人以鱼,只供一餐之食;授人以渔,则终生受益”。掌握了学法,具有较高的学习能力,要比多记几个单词或句型重要得多,因为这将受益终生。
英语,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能学科,更要采取科学正确的学习策略、方法和技巧,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因此,学习英语方法的培养和能力的形成,其核心是实践,实践,再实践。
学法决定教法,教法源于学法;反转过来,教法又影响学法,学法依赖于教法。只有教的有方,才能学得有法。教法与学法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双向关系。我们必须以学促教,以教示学,才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
据此,培养学法,必须从改进教法切入。教师在教授语音、语法、词汇等基础知识和训练听、说、读、写等基本技能时,就必须充分尊重语言学习规律和符合学生的学习过程,不折不扣地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活动为主线的教学原则,把课堂上大量的时间交给学生,引导他们进行大量的语言实践活动,并以此为主线构建英语课堂教学的框架结构。从而确保学生在学会英语的同时逐步学会会学英语,提高学习能力。
社会能力
现行《英语教学大纲》提出,要培养学生具有“为交际运用英语的能力”;新课程标准也规定,学生要具有“初步的交际能力”。
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胡文仲指出,交际能力是由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和社会能力(Social Competence)构成。
社会能力,哈佛心理学家嘉纳称之为“人际智能”。他指出,人际智能是指认知他人、善解他人、关心他人并能与他人友好合作的能力。他还把人际技巧分成四类:领导能力、交友能力、解决纷争的能力和分析社交生态的能力。他还强调,与情商其它诸因素相比,人际智能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能力。卡耐基曾说,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他的专业技术,另外85%是靠人际关系的处理技巧。洛克菲勒也曾说:“与太阳底下所有能力相比,我将更多关注的是与人交往的能力。”
由此可见,培养社会能力,不仅是铸造一个人素质的需要,也是英语教学培养交际能力的需要。
英语教学,如果能够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活动为主线,以小组活动为主要的活动方式的原则,那么,学生便可在与同伴合作活动中训练自己的结伴交友、关心他人,群体组织、协商调解、团结合作的意识和能力。而这一切正是二十一世纪信息社会所需要的开放型、合作型、竞争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的《英语课程标准》中关于课程的目的做了如下阐述:
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目的是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语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初步的语感,获得基本的语言动用能力,开发智力,培养观察、记忆、思维、想象和创造能力,了解文化差异,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世界意识,使学生初步形成健全的人格,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上说明,新课程标准在总体目标设计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思想,突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将原有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项扩大为五项。具体内容与目标如下图:
其中,关于英语语言方面的目标要求,从基础教育的整体考虑出发,以目标分级的方式设计,取代现行大纲的分学段、分年级的设计方式。即小学、初中、高中通盘考虑,保证各学段课程的有机衔接。
新的课程标准对语言能力的要求共设计八个级别。第三级为义务教育阶段结束时(即初中毕业)应达到的级别;第六级为普通高中毕业必须达到的级别。不同地区的学校以及不同学生和个人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级别要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适当降低要求,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这种保底不封顶的做法,体现了“能飞则飞、能跑则跑、能走则走”的因材施教原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情感、策略、文化等目标要求,在我国也是第一次纳入教学大纲之中,我们必须花大气力进行探索研究。新课程标准对每项要求均列出具体细目,以便于我们具体操作和评估。
总之,新课程标准关于内容与目标的设计,突出了学生综合语言能力的培养,以及情感、策略和文化素质的综合发展。
素质教育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主体性是素质的根本规定。素质教育的主要机制是内化机制。也就是说,人的素质是靠其本人主体的内化形成。学生是任何人都不能替代的思维的主体。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能性学科,英语是学生自己练会的,而不是教师讲会的。所以,国家教委[1998]1号文件指出“优化教学过程最根本的是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过程,学会学习,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体”。新的《英语课程标准》还提出了“体验学习”。也就是说,学习英语是靠学生自己去体验、去感悟、去内化(Internalization)。
由此可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实践活动为主线,是构建英语课堂教学模式应该遵循的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素质教育的生命线,是灵魂。没有学生主体地位的回归,就没有素质教育,也就没有成功的英语教学。
那么,应该如何贯彻落实这条原则呢?我认为,首先应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然后在课堂教学中做到以学生的实践活动为主线,以小组活动为主要的活动方式。
(一)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
目前,主要应该转变两种观念:
师生观要实现四个转变:
①由学生为教师服务,转变成教师为学生服务;
②由学生围着教师转,转变成教师围着学生转;
③由学生被当作充塞知识的容器,转变成课堂活动的主人;
④由教师在台上表演(拉大提琴),转变成导演或指挥;
总之,要由教师为中心(Teacher Centred)变成以学生为中心(Student centred)。
教学观要实现六个转变:
①由只研究“教”变为同时研究“学”;
②由“教决定学”转变为“学决定教”;
③由“只研究教法”变为“同时研究学法”;
④由“教法决定学法”变为“学法决定教法”;
⑤由“只研究教的过程”变为“同时研究学的过程”;
⑥由“教的过程决定学的过程”变为“学的过程决定教的过程”。
总之,要由“以教定学”变为“以学定教”。
(二)以学生实践活动为主线,以小组活动为主要方式。
对子或小组活动(Pair work /Group work)在西方国家已经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了。从幼儿园到小学,到中学,到大学,都是课堂上最基本的学习方式。
小组活动的必要性
概括起来,分组活动主要有以下七个优势:
①面向全体,人人参与。组内人少,人人有机会,消灭了遗忘的死角。
②讨论争论,强化记忆。在记忆金字塔中,小组活动的记忆率是50%。
③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好生帮助差生,学到后马上教别人,记忆率是95%;差生没有心理负担,可以大胆实践。
④组内合作,强化集体荣誉感。人人认真准备,出谋划策,增强责任感、荣誉感。
⑤组织比赛,增强竞争意识。你争我赶,互不相让。
⑥组内交流,锻炼能力。沟通交流,培养开放型、交际型人才。
⑦轮流坐庄,提高组织能力。组长有权组织安排组内活动。
小组活动的可行性
分组的方法:
①Friendly Grouping自愿结组
②Multi-ability Grouping不同水平混合编组
③Single-ability Grouping同等水平编组
④Neighborhood Grouping邻里分组
我们国家班型大,学生多,采用第④种为宜。同桌两个人组成对子(Pair);前桌两人回头与后桌两人结成四人小组:
组长的确定:
刚开始小组活动时,可先由教师指派学业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生担任组长,经过一段磨合师生形成默契之后,可轮流坐庄,让每位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
具体操作———贯穿课堂教学始终。
①复习阶段(Revision)
值日生报告、自由谈话应以小组形式进行。
*老师设计题目,小组先准备2—3分钟,然后集体表演。
*上节课布置题目,课后准备,课上表演。
*在组内,一人说,大家补充。比如,每人轮流宣读日记,大家讨论。
②呈现阶段(Presentation)
按五步教学法规定,该阶段是逐一呈现新的语言材料:单词、词组、句型等。但要呈现一个练一个,不要欠债;经过全班和半班操练之后,便可在组内练,先口头,后笔头。可印发题单,主要是模仿型和机械型题目,如模仿、重复、替换、转换、选择、判断、填充、补全、造句等。然后组内互判,大家一致者,放过;有争议者,请老师指导,二、三分钟即可。
③操练阶段(Drills)
这是对整个对话或课文的操练,这更需要在组内进行。老师可以印发题单,个人做完之后,组内同伴互批互判,无争议者,放过;有争议,老师答疑,也可抽样检查。
④实践阶段(Practice)
大家做得较好,老师出题目,小组讨论、抽样表演、反馈检查。
⑤巩固阶段(Consolidation)
也可按操练阶段方式进行,印发题单,小组作为主要的活动方式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开展小组活动,必须事先准备学习材料,可以把写在小黑板上或投影胶片上的练习题打印下发,供各个阶段学生活动时使用。
遵照上面提到的“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以活动为主线和以小组活动为主要方式”的教学原则,我省经过上下共同努力、研究探索,初步构建了以下“以学定教”的导学式英语课堂教学模式。
英语课堂教学模式基本框架
(仅为多种模式之一,只供研究探讨)
(一)理论依据
1?“面向全体,全面发展,主动参与”的素质教育观;
2?“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指导”的师生观;
3.“英语是学生练会的,不是教师教会的”的学科教学观;
4?“独立性与依赖性相统一”的心理发展观;
5?“学会学习”的学习观。
(二)操作程序
1?复习阶段———营造语境、以旧引新。通过值日生报告、自由谈话、角色表演或歌曲游戏等创设英语环境,营造英语氛围,激活学生的情趣,提升他们的情商,使其尽快进入角色,全身投入语言实践和思维活动中去;同时通过复习与当课相关的语言现象导出新课内容。
2?呈现阶段———目标设疑、直观呈现。针对当课应完成的单词、短语和句型等语言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以及素质教育的综合目标,通过实物、模型、图画、动作、表情、手势等直观手段把线形的、抽象的、新的语言现象变成立体的、形象的多维图像呈现给学生,激活学生右脑形象思维器官,完成新语言的感知、理解和输入过程。
3?操练阶段———指导操练、解疑点拨。运用全班、半班、男女、分行、分排、小组、对子、个人等多种活动方式,其中以小组活动为主,指挥学生进行模仿、替换、转换等有控制的机械操练,以获得语言技能;同时,对重要的语言规则和规律,精讲解疑,点拨升华,以发展学生联想、归纳、演绎等抽象思维能力。
4?实践阶段———创设情境、设计话题。根据当课所接触的语言项目和应完成的语言功能,结合可能实施的素质教育目标,设计相关的开放型话题,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或辩论,以激活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发展他们的灵感思维和交际运用能力。
5?巩固阶段———反馈强化、总结归纳。通过对当堂课所接触的新的语言的总结归纳和学生自测、群测的信息反馈,达到巩固强化和查缺补漏的目的。
(三)操作策略
1?学生是课堂活动的主角,是思维的主体,他们的活动应占课堂绝大多数时间。
2.在不同教学阶段,教师可以是课堂活动的策划者、发动者、组织者、指导者、咨询者、评判者或参与者。
3?小组活动应该是贯穿课堂活动始终的主要活动方式。每接触一项语言点时,经全班齐声模仿操练之后,一般均应组织对子或小组活动,先口头,后笔头。做完练习之后,或组内互判,遇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给教师统一质疑;或全班共判,指定某小组个人作答,教师指导点拨。但与小组练习的时间相比,单人或单组在全班范围内的检查评判时间宜短不宜长,获得反馈信息后进行及时补救便达到目的。
4?为了便于学生活动,教师在备课时应在为自己设计教案的同时,按照课堂教学五个步骤的教育教学内容为学生设计同步练习的题单或学案,列出教学重点、难点、知识点、能力点、教育点,以及与教学同步的诸如模仿、替换、填空、选择、转换、补全、问答、思考、讨论或辩论等口、笔头练习题或检测题,供学生在不同教学阶段活动时使用,同时也是考查学生平时表现的依据。
任何一种教学改革都必须得到与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的支持,否则必将失败。
新课程标准明确提出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的评价体系:既关注结果,又关注过程,把对学生的评价作为整个英语教学的一个有机部分。这是世界先进国家一直沿用的评价手段,也是我国基础教育必将采用的评价体系。
过程性评价,主要指平时表现(Daily Performance)。它应该包括出勤情况、课堂活动情况(发言的次数和质量)、课堂反馈检测或诊断性测试情况、作业完成情况以及参与课外英语活动的程度和表现等。这一切,可主要采用量化的手段进行评价。
关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情感、态度、策略、文化知识和发展潜能等,则可根据大纲的细目要求,采用宽松的、开放式的描述性评价形式。
过程性评价的手段可以是通过观察、交谈、问卷调查、学生自评或组内互评等来完成。总之,要由教师和学生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完成。
终结性评价,主要指包括听力、口试等在内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等。
综上所述,新的评价体系既重视终结性评价,也重视形成性评价;既重视对运用英语能力的评价,也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的评价;评价的手段既有分数量化,也有文字叙述;评价的执行者既是教师,也可以是学生本人和其他同学。这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的、全新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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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
1.安抚功能。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一)现状
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03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08年截至2009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其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所认可。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推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09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只有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仅4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该课题组还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在这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所取得的实践效果令人满意。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收到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缺陷。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首先应该深刻剖析它的不足。通过对其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如下几个缺陷。
1.立法不统一。
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轻缓性和多样性见长,正好契合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这一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今天,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我国,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应有的与成年犯罪人的区别性,在刑法中没有为其单独设置非刑罚处罚规定,而是与成年犯罪人混同适用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即便此条规定也只是从原则上笼统地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至于它们的适用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时无所适从,进而出现或消极怠用、或率性而为、随意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显得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存在断层,没有层次性和等级性。除了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外,其他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劳动,一放了之,这导致其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间的严厉性差距很大,形成两个极端。
(2)没有充分践行《北京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是《北京规则》的签约国,应遵守它的原则,贯彻它的精神,执行它的具体规则。所以该规则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照管、监督和监护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等,我国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加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未把《北京规则》中的相关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以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措施运用不够,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
(3)相关法律规定四处分散、凌乱不堪。除《刑法》与《北京规则》之外,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散布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较为凌乱,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如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1-3年,而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中则规定为2-3年。
总之,在立法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不成体系,既没有一个宏观意义上的原则作指导,也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操作规则,现有的一些相关规范也都是有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一种四处分散、凌乱不堪的面目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
2.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
由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凌乱,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这种制度层面的粗陋导致了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其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不规范。关于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比较紊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有的司法机关规定犯罪分子只需将事先写好的悔罪书当庭宣读即可,有的则要求将悔罪书复印多份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赔礼道歉,有的司法机关规定为口头方式,有的则要求为书面表达。而赔偿损失这种措施的适用一般采取金钱支付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经济状况,导致该措施针对性不够强,把责任转嫁到了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切肤之痛;甚至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损失丝毫不虑,干脆以赔礼道歉替代赔偿损失。另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由于一般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未成年人内心感受不会太深切,教育效果不理想。
(2)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处处受阻,并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关于暂缓起诉,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规定各不相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容易给外界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用对象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严格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有的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适用对象的不统一使得暂缓起诉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谨性,降低了公众对它的信心与认可程度。
b适用程序不规范。从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规范,检察院的操作随意性较大,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c考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地而异,这种混乱的操作状况难以让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
d考验期间缺乏配套的社会资源支撑,容易使考验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e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暂缓起诉的正当行使。检察院因缺乏监督制约可能滥用权力,而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通常因缺乏救济渠道难以消除,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更何况是还处于探索实验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我们理解、承认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艰难,但并不构成我们应当迁就容忍其缺陷的理由。我们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是为了使之更加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之需要。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法律体系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在此共识下,各部门各机构纷纷出台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繁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立法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与不规范,要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先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废除违法规范和不合情理或不切实际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与公安部、司法部通知中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互相矛盾的规定,应按照清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范,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予以充分吸纳;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暂缓起诉等规定,也应加以保留并广泛适用。
2.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这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没有丰富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该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可通过如下途径确立。除了保留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种类外,还要开阔视野、面向世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北京规则》,引进新种类。同时,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成功的新举措,如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也应及时立法加以规定。当然,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使其能够对应犯罪性质的轻重进行阶梯排列,层次分明。
(2)适用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唯一主体,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以及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司法趋势和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等,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把适用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操作不规范。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应理解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4)适用程序。一项法律制度,它能否运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的指引。故有必要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全面规范指导非刑罚处罚措施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适用。
(二)规范司法操作,提高适用效果
1.关于劳动教养的改善建议。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满足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行制度,尤其是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仅可以对案件及早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及时警戒处理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它的强制劳动性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某些不良习气,磨炼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教养可具体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
(1)降低它的严厉程度。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理想上限为6个月,且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过于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特性,灵活运用包含劳动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可实施要求比较宽松的鼓励政策,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教养期限。
(2)规范它的适用程序与救济程序。劳动教养属于严厉程度相当高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它的适用要相当慎重。除了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如出现任意适用或违法适用等情况,要立即启动监督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刑事和解等试用措施的改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因这几种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故一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细化适用这些措施的案件范围与实施条件,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制约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规范司法操作程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被害人、被告人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等,充分保障涉案各方的诉讼权利并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督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社会帮教措施等,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各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配合协助司法机关适用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重要职责。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推行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仅完全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且有助于审前程序分流、降低“犯罪标签”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立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总结我国已有实践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既是时代之所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课题。尽管本人已对之进行了一番艰难探索,但因能力所限,有些问题还未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比如实证资料的搜集有限,致使某些观点的论证还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做出努力,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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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把人力资源管理分八大模块或者六大模块:1、人力资源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薪酬福利管理;6、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核心思想所在,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当前我国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第一宝贵而又最具竞争潜力的经济资源。随着建筑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深刻变化,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成为当前建筑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建筑企业,首先分析了其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如何加强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变得十分激烈,而且还面对着国际大企业集团的冲击。建筑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而首当其冲的是对人才的竞争。建筑企业不仅要防止国外大的承包商和施工企业挖走人才,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使自己的企业比竞争对手拥有更多的更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将对建筑企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缺乏
领导层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未能认识到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没有把员工视为影响组织发展的宝贵资源。加上建筑企业的角色定位,事业编制人员占很大一部分,“单位人”、“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普遍存在,员工缺乏竞争意识,使得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没有从根本上加以重视。目前人力资源管理局限于工资的发放、出勤情况的统计,员工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没有得到改变,对建筑企业的发展没有任何的实质性促进作用。正是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导致实施岗位管理、聘用管理、绩效考核等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降低了建筑企业的活性。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落后
在建筑企业中,由于未能树立现代人力资源的理念,对于人力资源的认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将人力资源等同于其他物化的资源,造成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仍以管事为主,缺乏对人的关注与关心,忽视员工主观能动性和个性化需求,背离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在工作中没有创新,只是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任务开展工作,导致职工学非所用或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等,人力资源流动优化配置的机制仍未形成,影响了人力资源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人力资源开发、培养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未能将员工培训与组织战略紧密结合,造成了人才发展的非持续性及缺乏长远规划;缺乏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不到位,尤其是培训预算工作往往起不到作甩培训内容单一、教条化、针对性差,以思想品德教育和政策理论学习为主体,忽视职业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潜能的全面开发,导致建筑企业员工产生反感情绪,以致形成恶性循环,使建筑企业开发培训的积极性越来越低。而部分领导过分强调投入和回报成正比,也使得单位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工作持消极态度,缺乏培训资源。
(四)人才流失严重
生活条件艰苦、工作环境恶劣、薪酬待遇不高、社会地位较低等令高素质人才避而远之,甚至连已有的人才也逐渐流失。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且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几乎处于找米下锅、饥不择食的被动局面,因而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加之奖惩力度不足,个人利益未能与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效地结合起来,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再加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造成了建筑企业关键、重要职位上的人才大量流失,引进也较为困难。
(五)奖惩机制不健全,影响人力资源管理效果
首先,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激励机制仍未建立,即使大力推行绩效考核等措施,但真正发挥实际作用的少之又少,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在仍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人员尤其是核心人员的流失。其次,激励方式过于简单化,缺乏对不同层次员工不同需求的考虑,激励效果不佳。第三,绩效考核不仅为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种基础性信息保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激励效果。但当前建筑企业绩效工资制从提出到现在,在全国范围内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仍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尤其是缺乏一个明确的针对不同层次与类别的可具体量化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造成建筑企业绩效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往往放置一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目前建筑企业的员工,特别是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只有用良好的奖惩激励措施才能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的质量。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对员工重考核,轻奖惩,特别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奖励激励措施,极大的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甚至有的企业出现了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了人才的外流,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薄弱,工作分析缺失,组织内部岗位职责、任务及人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在国家继续深化和推进建筑企业人事与劳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筑企业自身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思想认识,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人力资源在组织的生存发展中既有基础性、又起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在目前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中,人力资源在组织发展中所起的战略性作用更加凸显。因此,建筑企业要更加注重发挥人才的作用,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关注员工,尊重员工,激发其潜能,实现组织与员工共同发展。
(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水平
建筑企业作为各类高级人才的集聚地,对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建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求,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以负责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夯实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完善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体系
根据建筑企业行业特点和要求,提高工作分析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拟定岗位说明书,对岗位人员所需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因人设岗现象的出现。在全面梳理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保障人力资源规划的前瞻性及合理性,避免人力资源选择、培训开发等工作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对单位现有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开发,实现人才为组织所用。要继续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有利于人才才能发挥的氛围,调动人才实现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为人才的成长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发展平台。
加大对单位内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与开发力度,促使其更新与转变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方式,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培训的内容不仅要包括相关技能的提高,也要包括职业道德的强化、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等。同时,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工作要结合员工个人成长发展的需求和个性化需求。
(四)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
从上到下设定一定的淘汰比例,“疏通出口渠道”让不称职的人退出岗位。严把“进口关”引进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人才。坚决制止为照顾关系、人情而接纳无用甚至有害的人员进人企业。形成以“品行用人、凭政绩上岗”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竞争机制。适时地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需要、市场竞争的需要合理进行人员的更换和调整。真正做到岗有所需、人有所值。更新观念,择优录用。面向社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选聘企业经营者。对大型企业来说,也可在企业内部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公开竞争,择优选聘经营者,提高项目经理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深化建筑企业的绩效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筑企业对各层次人才的巨大需求,要求企业必须能为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能够创造出留人、引人的氛围,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必须要建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将人才的引进、培养、发展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方面。通过企业文化、上下级沟通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是员工能够切实感受到企业发展与自我发展的统一性,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积极借鉴和吸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先进工具和方法为我所用,如平衡计分卡BSC、KPI绩效考核等,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员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强化对整个人才使用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薪酬的调整、岗位的调动、培训开发的开展等、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激发其潜能,提高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尤其要加强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健全,培育内部人员的危机与竞争意识,提高激励效果。
总之,在当下一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时代,采取积极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才能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尽管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误区,但随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中国建筑企业一定会在本世纪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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